时间:2018-12-04 09:22 大 中 小
2018年12月1日,收到群众反映的(D140000201811290077)问题后,代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代县纪委监委、环保局、国土局、水利局、林业局、安监局、新高乡进行调查处理。经查,举报情况属实。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举报内容及调查情况
(一)举报内容
山西省忻州市代县新高乡潘家庄村宝来矿,占用村民耕地倾倒尾矿,毁坏林地;村干部把村里的水库和灌溉池卖给宝来矿,倾倒尾矿。
(二)调查情况
该案件举报区域位于农村,利益关系为群众身边问题,属于群众身边的其它。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宝来矿实为代县金亿达选矿厂,位于代县新高乡潘家庄村东南1.7km处的苏家岭,2007年5月22日代县发改局对金亿达选矿厂予以备案立项(代政计发〔2007〕51号),该企业于2007年9月开工建设,2011年2月投入生产,设计年处理原矿15万吨,年产铁精矿粉5万吨,采用二段破碎、两段磨矿、四次磁选的生产工艺。2008年12月31日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忻州市环境保护局批复(忻环开函字[2008]第192号),2014年4月29日经忻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忻环验字[2014]13号),2012年11月27日编制生态恢复治理方案,2017年6月7日申领排污许可证(证号:14092308100021-0923),有效期至2020年6月6日。
该企业的尾矿库位于潘家庄土门沟,2011年1月15日经忻州市安监局审核批准,总库容34.8万立方米,为沟谷型五等库, 2018年9月3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许可证编号:(晋)FM安许证字﹝2018﹞H11949号,有效期至2021年9月2日。
1.关于群众反映“占用村民耕地倾倒尾矿”问题。
经国土局调查,占用村民耕地倾倒尾矿位于潘家庄村南,面积7.79亩(其中:村集体耕地2.93亩,未利用地4.86亩),2018年9月26日代县国土资源局对企业违法占地7.79亩进行了立案查处(代国土新罚字[2018]47号),2018年10月17日拟处罚款35765元,举报内容属实。
2.关于群众反映“毁坏林地”问题。
经实地调查,2017年6月12日代县金亿达选矿厂与新高乡潘家庄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临时占用林地补偿协议,占用集体林地60亩用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并一次性付给潘家庄村委会林地补偿费252561元,林木补偿费12525元。2017年6月19日代县林业局为该林地办理了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临时性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代林许准〔2017〕1号),同时省林业厅以(晋0021713)出具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14092302170619001。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占用的林地已覆土种草,没有树木存在,举报内容属实。
3.关于群众反映“村干部把村里的水库和灌溉池卖给宝来矿,倾倒尾矿”问题。
经新高乡村委会核实,群众反映的水库系指原潘家庄水库,该水库始建于1958年,后因水源逐渐减少,洪水泥沙逐年淤积严重,无法正常使用,约于1995年至1996年间报废。灌溉池位于原潘家庄水库库区上游白草口沟底,大约建于2004年,现已停用, 未卖给代县金亿达选矿厂,属新高乡村委集体所有,现场调查时,未发现倾倒尾矿。举报内容不属实。
二、处理情况及公开情况
(一)处理情况
针对金亿达选矿厂未按限期要求自行清理堆放的尾砂及未恢复土地原状问题,代县国土局正在处理。
(二)责任追究情况
2018年12月3日,代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对一名责任人进行了约谈。
三、工作措施
(一)代县县委、县政府责令县国土局要进一步加大土地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占地行为。
(二)代县县委、县政府责成县林业局要进一步加大林业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三)代县县委、县政府责成县环保局严格按照环境监管网格化要求,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四)代县县委、县政府责成县水利局严格按照《代县环境保护职责(试行)》(代发﹝2017﹞9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各类水违法行为。
(五)代县县委、县政府责成县安监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涉铁企业尾矿库的日常监管,不断规范尾矿库使用,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六)代县县委、县政府责成新高乡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中共代县县委 代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