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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代县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3-10-31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代县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2年1月20日印发的《代县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代政发〔20222)同时废止。

 

 

代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27

(此件公开发布) 


 

代县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社会资本开发造地的引导、服务和保障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和耕地占补平衡机制,根据《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晋发〔2017〕4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指导意见》政办发〔2018〕1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转型项目用地保障推进经济转型发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8〕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代县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代政发20222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社会资本开发造地的实施主体: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经营主体(含种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等)或自然人。

  第三条  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优先开发农业产业种植基地的原则,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是本域内耕地开发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开发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耕地开发项目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开发整治计划及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并结合相关部门意见,科学合理地确定社会资本开发造地项目区域。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逐步限制开发11等以下耕地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本主体在自愿的前提下,自筹资金,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在自然资源部门的指导下规范有序自主组织项目实施。 

  第七条  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县政府将新开发耕地生成的占补平衡补偿指标按合同约定进行使用,根据需要可适时在山西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平台进行指标交易。 

  第八条  社会资本开发造地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新开垦耕地储备和耕地后备资源情况量力而行。应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群众积极性较高的乡镇、村稳步实施。 

 

第二章  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 

  第九条  社会资本开发造地的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坡度小于25度区域的集体宜耕未利用地,或多年不使用的建设用地。 

  2.土地权属明晰、无权属纠纷或争议。 

  3.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周边交通便利,能满足基本农业生产条件。 

  4.社会资本开发造地项目,应持经项目所在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相关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局。 

  5.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亩。鼓励打包开发连片小块高等级耕地,连片开发的小块耕地规模原则上应达到30亩以上。新增耕地率应达到60%以上。 

  6.社会资本投资开发造地人不得借开发造地开发矿产资源不得在河流主河道造地。 

   第十条  投资人申请。社会资本投资人可先行选择拟开发造地区块,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开发造地申请,同时应提供相应资信证明及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确定投资主体。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社会资本投资人的申请,在征求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对投资人申请开发造地区块进行初步论证,论证通过后,在县、人民政府范围内公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招标时要综合考虑开发成本、质量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多种因素,制定具体招标细则。 

  第十二条  投资主体确定后,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人员进行踏勘,出具踏勘意见。由投资主体聘请有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增耕地在200亩以下的,可直接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预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的专家组评审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第十三条  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造地项目批准立项后,投资主体要聘请符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资质要求的技术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书,初步设计和预算标准要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规定执行。预算定额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当地相关工程建设的预算定额标准执行 

  县自然资源局组专家组对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书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据评审意见下达项目设计和预算批复,并与项目投资主体签订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造地项目实施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造地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批复后,投资主体要按照项目实施合同编制耕地开发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前,投资主体要在县自然资源局的监督下,公开选择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保证工程质量。施工、监理单位确定以后,须经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十六条  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设计方案和合同约定的工期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  投资主体作为项目建设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工程施工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工程实施中,涉及土地经营等问题的,由所在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涉及矛盾纠纷的由投资主体协助所在村民委员会解决。 

  第十九条  社会资本开发造地要严格按项目设计和预算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向批复设计的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变更,由县自然资源局聘请相关专家评审后出具设计变更批复。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投资主体要进行工程财务决算,编写竣工报告。监理单位要编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并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项目验收前竣工勘界、工程量复核、耕地质量等别评估和财务决算审计,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竣工勘界、工程复核单位、耕地质量重估单位和审计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勘界、工程量复核、耕地质量重估和资金审计。 

  由竣工勘界单位、工程量复核单位、耕地质量重估单位和审计单位,出具竣工勘界报告、工程量复核报告、耕地质量等别评估报告和决算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勘界、工程复核、耕地质量重估和决算审计完成,且工程复核和审计指出的问题整改到位后,投资主体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验收。县自然资源局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项目验收要严格按《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验收。专家组验收通过,或者对于验收指出的问题整改到位后,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专家组出具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下达项目验收批复。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所需资料参照《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验收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对项目新增耕地数量、质量进行确认,待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确认后,录入全国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和自然资源部占补平衡5.0系统中入库备案,备案后形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六章  土地权属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资本开发造地所涉及的集体土地,原则上原土地所有权不变。 

  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须经项目所在地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后,报乡人民政府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项目所涉及村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社会资本开发造地项目竣工后,新开发的耕地应交由原土地权利人管理,安排好耕种;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同意,乡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承包或租赁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经营。加强新开发耕地的后期管护,严禁撂荒。开发前已流转的,按流转约定执行。

 

第七章  资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对新开发耕地入库后形成的占补平衡指标,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社会资本主体土地开发资金。

第八章 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要正确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开发,建立健全社会资本开发造地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保护投资主体的合法利益,督促社会资本投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有序开发造地,做好项目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加强服务指导。县自然资源局要会同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人民政府及时做好社会资本开发造地各项工作,积极协调解决社会资本开发造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尽量减少前期工作费用,提供优质服务,降低投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对经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的踏勘、可研、初步设计预算、评审、竣工勘界、工程量复核、耕地质量评估、审计、验收等产生的费用由投资主体直支。 

  第二十九条  加强项目监管。县自然资源局要切实承担起项目工程建设监管的责任,督促项目投资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成项目实施任务。要制定相关监管制度,定期检查项目进展和工程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严格按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切实把好项目验收关,保证新增耕地的数量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办法发布后,若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依照国家、省、市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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