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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11-24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铁矿采选行业税收风险防控和管理,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山西省税收保障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铁矿采选行业税费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构建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的税收共建格局,按照“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要求,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以部门联管协控为手段,以堵塞税费流失漏洞实现应收尽收为目标,在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下,推进信息共享、信用协同、管理互助,推动税务执法水平和监管能力持续提升,为代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县发改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税务局、公安局、供电公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具体工作。

  发改局:共享建设投资项目的计划、立项、核准等信息。

  工信局:共享工业企业用电报备情况。

  生态环境局:共享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理行政处罚情况。指导矿产资源有关税收统一征收标准的测算和核定工作;按污染物排放当量清算预征的排污费。

  应急局:共享矿山企业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备案、延期等情况、共享矿山企业采矿外包工程施工方的备案情况。

  自然资源局:共享征用、出让、转让土地,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登记,地籍,矿产资源开采权的出(转)让及年检等信息。对不能提供合法税务发票、完(减免)税证明或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土地权证登记、变更手续。

  市场监管局:共享证照办理、变更、注销信息。

  交通运输局:共享物流企业登记、交通工程项目建设、车辆营运证及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等信息。

  水利局:共享铁矿采选企业利用水资源相关信息。

  税务局: 负责铁矿采选企业相关税费征收以及计税数量信息统计工作。

  公安局: 负责铁矿开采企业炸药供应数量信息统计工作。

  供电公司: 负责铁矿采选企业用电数量信息统计工作。

  三、税费征管模式

  铁矿采选企业税费实行企业按月自主申报缴纳,各职能部门对矿山开采企业按季以药核产;对选矿企业按季以电核产。各职能部门对相关数据核实比对,精准监管,形成协同共治的征收管理模式。

  (一)企业自主申报(缴纳)。企业每月15日前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二)数据汇总共享。供电、公安部门每月10日前提供所属企业上月用电量、用炸药量,各职能部门共享相关数据信息,由税务部门进行数据汇总。

  (三)部门核实。税务部门根据数据汇总信息按以下方法对申报数据进行核实。

  铁矿采选企业采取以用电(药)量核定产量的办法。根据各企业的生产规模、资源品位、矿石硬度、采选设备等因素,按企业每月生产用电(药)量核定企业产量,具体标准分别是:

  1.铁矿企业。铁矿采选企业分为“单采”“单选”“采选合一”三种类型。“单采”企业是指开采、销售铁矿石,不对铁矿石进行洗选的企业。“单选”企业是指外购铁矿石加工铁精粉或外购低品位铁精粉加工高品位铁精粉的企业。“采选合一”企业是指开采铁矿石并加工为铁精粉的企业。

  (1)单采企业。

  地下开采:按每公斤炸药生产2吨铁矿石计量;

  露天开采:按每公斤炸药生产3.5吨铁矿石计量。

  (2)单选或采选合一企业。

  企业生产用电量与生活用电量分表计量的,按生产用电量核定产量;企业生产用电量与生活用电量不分表计量的,按企业用电总量剔除生活用电量后核定产量,企业当月用电量在1万度(含1万度)以内的全部剔除,在1万度-100万度(含100万度)的按电量的3-6%剔除,超过100万度以上的部分按电量的2-4%剔除,生产用电量按下列标准核定产量:

  一类:按每100度电生产1吨铁精粉计量;

  二类:按每120度电生产1吨铁精粉计量;

  三类:按每150度电生产1吨铁精粉计量;

  2.球团加工企业。按每40度电生产1吨球团计量。

  (四)数据比对,精准监管。税务部门根据各单位核产数据与企业自主申报缴纳信息比对结果,将数据出入较大、偏离值较高企业列入重点核查名单,提请税费征管领导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四、强化铁矿采选行业日常管理

  (一)加强日常管理服务。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铁矿采选以及其分支机构的日常巡查力度,定期对铁选企业巡查走访,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运作模式等变化情况,实施分类动态监控。税务部门要建立产销单价、运费核算、洗选加工等主要经营指标价格和相关税负等监控指标,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各部门应充分履行自身职能,监督指导铁选企业根据实际生产能力,据实申报纳税。

  (二)做好信息分析比对。税务部门应进一步督促铁选企业依法、依规、如实、准确报送生产经营各项数据,确保各项涉税涉费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各职能部门应配合税务部门开展铁矿采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联合分析,共同成立跨部门分析团队,积极发挥各自优势,将铁选企业各类信息进行集中整合、分析比对,探索构建税(费)种联动风险分析模型、矿产资源税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多维度分析模型,构建各有侧重的分析体系,为党委政府加强铁矿采选企业税费征收决策提供服务。

  (三)加强特殊业务监管。加强税务、工信、公安、应急、市场监管、供电等部门协作,强化股权转让、转(出)让探矿权、转(出)让采矿权等重大事项的税收监管,实行定期通报、信息共享工作机制。规范铁选行业内部交易,对铁选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合理调整。加强重点铁选企业欠缴税费管理,依法依规采取提示提醒、约谈警示、欠税公告、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等监管措施,督促企业自觉缴纳税费。 

  五、推进社会信用协同管理 

  (一)开展部门信用监管合作。建立铁矿采选企业信用监管合作机制,推动纳税缴费信用与社会信用其他领域联动管理,实现各部门之间信息互享、信用互认、奖惩互助。各部门应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部门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将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信息进行关联整合,并归集到相关铁矿采选企业名下。 

  (二)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税务、行政审批、发改等部门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以纳税信用为基础,以其他领域信用为补充,对铁矿采选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据铁矿采选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三)强化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强化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被政府其他部门认定为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铁矿采选企业,税务、发改、应急、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发票领用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对铁矿采选企业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各部门应将企业和个人相关信用记录共享至省级、国家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六、构建执法联动协作机制 

  (一)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加快转变传统监管方式,打破条块分割,推进铁矿采选企业跨部门联合执法监管,增强执法合力,提高监管效率,各部门在税务机关实施铁矿采选企业税费征管时给予必要协助,对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涉税问题做好分析研判,及时信息共享,加强协同监管,必要时可实行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共同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二)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将“双随机、一公开”与“信用+风险”监管方式相结合,根据风险等级提高“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比例及频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 

  (三)严厉打击铁矿采选企业偷逃税行为。健全税务、发改、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机制。对铁矿采选企业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按季比对结果偏离值较大的企业,且无正当理由,由税费征管领导组通知相关部门对其采取断电、断药(炸药)、等停产整顿措施,实施联合核查。同时严厉打击铁矿采选企业涉嫌偷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偷逃税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建立代县税费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铁矿采选企业税费征收管理领导,建立代县税费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全县矿产资源企业集中征收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税务局、发改局等13个部门组成,税务局为牵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可增减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税务局局长任副召集人,相关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副职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通过联席会议调整。

  联席会议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税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县税务局局长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业务骨干担任。办公室负责定期召集税务、统计、供电等部门召开矿产资源税费分析联席会议,加强信息数据的交流、比对和分析工作。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初第七个工作日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强化落实。铁矿产品作为全县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强化铁矿采选行业税费监管是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新时代代县高质量发展的大局上来,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科学配置监管资源,鼓励基层探索创新,细化实化监管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完善机制,形成合力。铁矿采选行业税费监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是拓展精诚共治的重要切入点,税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强化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铁选行业税费监管工作,持续深化拓展“政府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的税费共治格局。 

  (三)强化能力,提升质效。各部门要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监管执法队伍,扎实做好能力提升工作,大力培养“一专多能”的监管执法人员。

 

  附件:1.代县矿山采选企业税费征收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代县选矿企业涉税信息采集表 

           3.代县矿山开采企业涉税信息采集表 

    

    

                                                                                                                          代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6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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