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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代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1-24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代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代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代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评审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预(概)、决(结)算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以及《忻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立财政投(融)资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制度。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融)资项目预(概)算,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融)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对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内设投资评审股具体负责全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含维修、装修)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任务。

  第七条   需要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

  (一)本管理办法第六条范围内6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3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

  (二)县政府安排的评审项目;

  (三)上级财政部门委托、指定的评审项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及执行情况;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六)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七)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财政建设性资金进行专项检查;

  (四)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根据评审任务制订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建设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自收到完整的评审资料之日起,一般项目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评审意见,重大项目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能:

  (一)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全县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评审项目,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协调评审机构在评审中与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第三方机构评审结果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

  (五)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七)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的反映和记录项目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八)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约,并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财政评审结论将作为下达预算、拨付建设资金、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履行的义务:

  (一)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评审机构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将作为签订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和竣工工程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  财政投资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管理程序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必须报经财政部门进行评审以确定其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 

  第十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财政部门核实后,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对审减(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予以核减(增),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建设资金对触犯律的,坚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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