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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城板块旅游公路忻州市代县境内G108至胡峪口(县界)段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与地上附着物和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7-22      来源:

枣林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长城板块旅游公路忻州市代县境内G108至胡峪口(县界)段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与地上附着物和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4日

 

长城板块旅游公路忻州市代县境内G108至胡峪口(县界)段

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与地上附着物和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补偿安置方案

 

  

  长城板块旅游公路忻州市代县境内G108至胡峪口(县界)段项目地处枣林镇北部,涉及征用土地的范围包括平川区和山区的水浇地、旱地、园地、林地、草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和临时性用地等。为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当前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土地补偿

  (一)永久性用地补偿。

  1.平川区用地补偿标准。

  (1)永久基本农田、水浇地、水田按区片综合地价的1.2倍执行:土地补偿费16588.8元/亩,安置补助费24883.2元/亩,合计41472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按区片地价执行:土地补偿费13824元/亩,安置补助费20736元/亩,合计34560元/亩。

  (3)未利用地按区片地价的0.8倍执行:土地补偿费11059.2元/亩,安置补助费16588.8元/亩,合计27648元/亩。

  2.山区用地补偿标准。

  (1)永久基本农田、水浇地、水田按区片综合地价的1.2倍执行:土地补偿费14400元/亩,安置补助费21600元/亩,合计36000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按区片地价执行:土地补偿费12000元/亩,安置补助费18000元/亩,合计30000元/亩。

  (3)未利用地按区片地价的0.8倍执行:土地补偿费9600元/亩,安置补助费14400元/亩,合计24000元/亩。

  3.国有荒山、荒滩、荒地、河道不予补偿。

  4.分配办法。

  (1)征用农户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费用的94%归被征地农户,6%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2)征用村集体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费用的80%平均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存村集体。

  (二)临时性用地补偿。

  临时性用地由用地单位申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树木砍伐补偿

  (一)非经济树木(包括杨、柳、槐等)补偿标准。

  胸径21公分以上的补偿及砍伐费300元/株,胸径10—20公分的补偿及砍伐费按每公分10元补偿,胸径3—9公分的补偿及砍伐费按每公分5元补偿,胸径不足3公分的补偿及砍伐费按每株5元补偿。

  (二)经济林(包括苹果、梨、桃、杏、核桃、枣树)补偿标准。

  1.挂果树补偿标准:地径为21公分以上的每株补偿600元,地径11—20公分的每株补偿500元,地径5—10公分的每株补偿400元,地径不足5公分的每株补偿100元,葡萄挂果的每株补偿120元。

  2.未挂果树补偿标准:地径3公分以上的每株补偿50元,地径不足3公分的每株补偿20元。

  以上两项由户主自行砍伐,补偿费内已包括砍伐费用,故不再另行支付砍伐费用。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坟墓补偿标准。土葬明坟补偿3000元/座,石(砖)砌明坟补偿5000元/座;暗坟参照明坟标准执行。

  (二)其它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利设施、通讯设施、厂房等)补偿经评估公司评估后协商处理。

  四、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补贴对象、补贴费用标准、待遇核定与发放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相关税费

  (一)耕地开垦费按统一年值×12倍/亩执行。

  (二)耕地占用税按18元/平方米执行。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16元/平方米执行。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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