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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3-12045 | |
发文字号:忻环代县罚字〔2023〕6号 | 成文时间:2023-09-11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其他 | 发布日期:2023-09-11 |
时间:2023-09-11 来源:
代县双丰达选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3MA0LAQAT2Y
地址:代县聂营镇聂营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艳龙
我局于2023年7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设计年产10万吨铁精矿粉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县罚告字〔202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9月1日,你(单位)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分罚告字〔2023〕6号),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壹拾陆万元(¥16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代县支行(东大街营业厅对公窗口)
户名:代结算财政款项-罚没款
账号:0466700******062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