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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2-05294 | |
发文字号:忻环代县罚字〔2022〕27号 | 成文时间:2022-05-17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其他 | 发布日期:2022-05-17 |
时间:2022-05-17 来源:
高玉保:
身份证号码:1422251951****6016
地址:代县枣林镇东留属村
我局于2022年5月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露天焚烧秸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罚告字〔2022〕2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5月6日,你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县罚告字〔2022〕27号),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代县支行(东大街营业厅对公窗口)
户名:代结算财政款项-罚没款
账号:0466700******062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