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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1-03693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2021-08-30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代县罚字〔2021〕86号 )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其他 | 发布日期:2021-08-30 |
时间:2021-08-30 来源:
代县杨兴铁矿粉精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3568465222T
地址:代县雁门关镇上田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菊花
我局于2021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车间西侧兼有一套破碎系统,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分罚告字〔2021〕8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1年8月18日,你(单位)拒绝签收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分罚告字〔2021〕86号),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代县支行(东大街营业厅对公窗口)
户名:代结算财政款项-罚没款
账号:0466700******062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代县人民政府或者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