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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17-04727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2017-09-28 |
发文机关:代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保障房申请条件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17-09-28 |
时间:2017-09-28 来源:代县人民政府
一、保障对象范围
1、城镇规划区内常住人口的中等以下收入家庭;
城镇规划区内常住人口,是指常住县城规划区内的户籍人口;户口在外地但在县城规划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居住在城镇规划区内半年以上,但在任何地方未进行户口登记的人口。(东关、西关、北关、东北街、西北街、东南街、西南街、上瓦窑头、下瓦窑头、上平城、下平城、韩曲村、苏村);
2、城镇规划区外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中的中等以下收入家庭;
3、在我县范围内注册企业的固定职工,即有劳动备案用工合同且居住半年以上的职工。
二、家庭财产、收入
1、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5㎡或无自住房;
2、家庭财产折价总额低于24.3万;
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8447元。
家庭成员是指户口登记机关户口登记薄记载的成员。家庭成员结婚后,尚未分户的家庭,按分户核定家庭成员。
三、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租赁合同;
2、有单位提供单位住房、收入证明(在岗、退休、下岗);
3、退役人员提供退役证明;
4、外地非农户及本地农户提供居住地村委会居住、收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