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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0-00115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2020-01-03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代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燃烧旺火的通告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应急管理;政务督查;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城市规划;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发布日期:2020-01-03 |
时间:2020-01-03 来源:
为了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忻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要求,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全面禁止在建成区及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及燃烧旺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燃烧旺火区域:东至水峪河、西至西关城门洞、南至京原铁路、北至二环路两侧包括东北街、瓦窑头村、苏村(含上述区域)。
二、除上述禁燃禁放区域外,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和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及周边一百米内;
(四)军事保护区及周边五十米内;
(五)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地下空间;
(七)停车场;
(八)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
(九)商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人群密集场所;
(十)山林、草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
(十一)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地点。
三、划定禁燃禁放区域和规定的禁放地点及周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燃烧旺火;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燃烧旺火;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禁放区域外考试考场及周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商场、饭店、宾馆、影院、广场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含架火)的,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拟燃放烟花爆竹(含架火)6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六、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地点及周边设立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实施关闭、取缔,并依法撤回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其他区域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教育科技、供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放烟花爆竹及禁燃旺火的相关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巡查、管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乡镇、居民办、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禁止燃烧旺火的宣传、巡查、劝导工作,协助做好禁燃禁放工作。
八、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禁止燃煤旺火的公益宣传。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开展对村民、居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禁止燃烧旺火的宣传教育活动。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禁止燃烧旺火的宣传教育。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导、投诉和举报。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12369
县城建执法大队:5222958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代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