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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时间:2008-01-07      来源: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政府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代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政府网络中心等部门单位参加,组成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考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关对县各行政机关和各乡镇政府贯彻落实《条例》及相关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对各行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对机关主要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人的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和更新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场所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及便民服务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十)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制定。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照《代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达标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是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

  (一) 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组织开展。

  (二) 专项检查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单位;成立检查小组,制定具体的方案开展检查。

  (三) 综合评定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 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 年度考核为不达标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由县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县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开事务职能的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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