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忻州市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机构设置

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职能和机构设置情况

 时间:2023-12-11 17:49       大    中    小     

   一、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代县县委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代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代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负责全县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全县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全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五)协助市市场局开展全县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六)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县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七)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全县“质量强县、名牌兴县”发展战略,负责拟定相关政策、规划、措施和考核办法,开展全县质量状况统计分析,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全县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全县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九)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全县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全县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全县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县级地方标准,负责县级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复审工作。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工作。推动对标达标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各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管理全县商品条码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县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全县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全县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加强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推动全县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十七)负责开展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十八)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建立落实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药品安全风险。  

  (十九)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二十)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依职责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上市后风险管理和处置工作。  

  (二十一)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二十二)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二十三)负责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全县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大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县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县公安机关,县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县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会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与经贸相关的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合作磋商和立场协调等工作。  

  5.与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第四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应急管理股)。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县局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文书档案、文电处理、信访、保密、统计、目标责任制考核、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等工作;负责开展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承担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政务督查和综合性调研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党群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文明和谐创建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人事计财股。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管理和着装管理工作;负责干部考察、任免等有关工作;负责拟定财务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与派出机构财务收支核算和综合统计年报的工作;管理局机关与派出机构各类资金、专用资金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干部职工的职称、工资管理工作;负责专用票证的管理、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和上缴财政,并对派出机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审计等有关工作。  

  (三)法制宣传与信息化管理股。贯彻落实普法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清理。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开展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组织实施食品药品、质量技术监督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工作。  

  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听证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或参与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  

  管理本单位信息化工作。  

  (四)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负责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公司、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审批;负责户外广告登记审批。  

  负责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  

  承担全县餐饮服务经营许可工作;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变更、注销工作。  

  (五)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生产安全餐饮监督管理股。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分析掌握全县生产领域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全县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分析掌握全县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六)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全县流通领域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以及食盐)安全形势,拟订全县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实施食盐及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七)药品综合监管股(化妆品监管股)。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质量管理规范。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日常监测工作。督促指导县食品药品稽查队严格依法履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合做好相关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监督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规范。掌握分析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的改进工作的建议。指导各市场所、执法队严格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管责任,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化妆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八)信用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拟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不含外资企业)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开展全县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调查研究市场主体发展,承担市场主体分析和公开工作;开展全县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县民营企业协会的工作。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九)广告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  

  负责拟定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全县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直接监测县级广告媒介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组织指导对广告审查员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拟定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工作;组织指导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     

  (十)反不正当竞争股(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定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及禁止传销的政策措施。依法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经营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交易监督管理股(12315投诉举报处理中心)。拟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合同行政监管、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动产抵押登记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配合开展有关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二)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股。在县委组织部、县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领导指导下,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各项决策部署在非公经济组织的贯彻落实。负责全县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政策的组织实施。  

  (十三)质量监督股。负责组织实施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与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负责名牌工作,推进“名牌战略”;负责实施质量诚信制度;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组织开展质量状况分析、评价研究和质量学科建设;承办重大工程设备监理相关事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防伪技术和防伪产品的开发、推广和管理工作;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其他质量专项工作。  

  拟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承担国家、省和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承担省、市产品质量监督定期监督检查相关工作;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查处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协调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商)品违法活动,组织协调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十四)标准计量认证股。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组织推进全县标准化战略;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实施农业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建设;负责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实施和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贯彻实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贯彻实施国家注册计量师制度,管理计量检定人员;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本县计量器具;组织开展计量监督检查,规范和监督市场及商品计量服务;负责能源计量工作;调节计量纠纷,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负责组织开展节能减排领域相关工作。  

  组织实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县认证认可制度规范,监督管理全县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对全县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机构、实验室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自愿性认证开展认证跟踪和证后监管;组织对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能效标识管理;推动各类管理体系和产品等自愿性认证;组织开展对认证机构和获证单位的监督检查,规范认证市场秩序;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及规章制度;组织推进“科技兴检”战略;组织管理全县质监系统科研课题、技术引进、新技术推广使用和奖励等工作。

  (十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器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能耗测试;指导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十六)价格监督管理股。建立和完善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和工作指南。承担和指导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和运用促进股。负责拟定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运用服务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的指导工作,协调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工作。制定全县商标发展战略;认定知名商标,推荐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对商标使用行为、印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及假冒案件,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对企业使用商标,对商标代理组织、商标评估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及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及专利奖补、奖励等工作。组织知识产权普法宣传工作。

  第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派出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置4个市场监督管理所。

  (一)上馆市场监督管理所 

  服务管理区域为:上馆镇

  (二)峨口市场监督管理所

  服务管理区域为:峨口镇、聂营镇、枣林镇、上磨坊乡

  (三)阳明堡市场监督管理所

  服务管理区域为:阳明堡镇、雁门关镇

  (四)新高市场监督管理所

  服务管理区域为:新高乡、峪口镇

  第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代县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办公地址:代县上馆镇鼓楼后街一号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联系方式:0350-5223775

    负责人:席文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