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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县能源局机关职能和机构设置情况

 时间:2023-04-16 15:33       大    中    小     

  一、机关职能和机构设置

  第一条   根据《中共代县县委、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代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代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县能源局为代县政府组成部门,正科级。

  第三条   县能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能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能源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全县能源发展战略、政策和发展规划,起草有关能源规范性文件,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涉及能源发展的重大规划、政策和投资项目管理等,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以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协商。

  (二)负责全县能源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全县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等产业的相关标准;县能源局在煤炭行业管理上承担相关安全监管职责,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三)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初审、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四)负责能源预测预警,监测全县能源发展状况,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拟订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规划,提出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按程序组织实施。

  (五)牵头组织全县节能降耗工作,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承担能源行业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 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六)协调电力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运行管理。负责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变更和《供电营业许可证》的申报工作。 

  (七)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农村电网和农村能源发展工作;承担全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建设和保护。

  (八)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其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试点工程,积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九)组织推进能源合作,协调对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十)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十一)承担全县电力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自备电厂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   

  (十二)县能源局承担全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

  (十三)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县能源局要围绕山西建设全国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示范区和打造全国能源革命排头兵战略,研究提出全县能源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转变能源管理和服务职能,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组织执行能源领域的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和规模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职责分工。

  (1)县能源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是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能源规划的协调衔接。

  (2)县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与县能源局以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协商。

  (3)县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以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协商后,按程序上报核准。

  (4)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由县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以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协商后,按程序上报。

  (5)县能源局拟订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规划,提出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按程序组织实施。

  (6)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按照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   

  2.与县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

  (1)县能源局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2)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全县独立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3.与有关部门节能降耗职责的分工。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县能源局负责全县节能降耗工作。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县污染减排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具体负责第一产业、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业)节能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和城镇生活减排有关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节能工作,县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县能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机关党委)。拟订党组加强党的领导的有关制度并组织落实。负责党组与县委的党务联系。承办党组会议,落实会议议定事项。承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相关工作。负责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和网络安全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务、档案、机要、印鉴、接待、保密、政务督查、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报送、后勤保障等日常工作。承担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信访、维稳、保卫、扶贫等工作。负责全县能源领域财务指标的统计、汇总及分析工作。负责机关的财务管理和社保、医保、公积金等资金的代扣代缴工作。监管直属单位的资产和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人事劳资、机构编制、考核等工作。对全县能源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能源领域的职称评定申报工作。负责能源领域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试点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研究能源重大问题,组织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牵头负责能源改革相关工作。承担局重要文稿组织起草等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负责意识形态相关工作。承办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责党员管理、监督、教育和服务工作。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二)煤炭与电力股。负责煤炭行业(煤矿安全除外)电力行业管理。

  1.拟订煤炭开发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煤炭生产总量调控、产能置换和重组整合相关工作。负责全县煤矿、洗(选)煤厂产业布局,淘汰落后和初步设计、项目开工及联合试运转审批工作,负责煤炭行业(含选洗煤厂)改扩建(含技术改造)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全县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负责煤炭行业(煤矿安全除外)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煤炭、洗(选)煤厂的生产技术工作,制定相关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负责全县煤炭生产的产能、产量调控、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县煤炭质量管理。

  2.承担电力运行协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电力行业相关经济技术政策。组织拟订电力、电网等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预审、核准、审核电力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电力行业淘汰落后、能力置换相关工作。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培育和管理电力市场,组织电力市场化交易。负责全县电力电量综合平衡和电力年度计划编制及管理,拓展电力外送市场,调控电力资源。监管电网调度和电力交易机构运行。协调处理电力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变更和《供电营业许可证》的申报管理工作。承担电力改革相关工作。

  (三)新能源与油气股。负责新能源,石油、天然气等行业管理。负责预审、核准、审核新能源和石油、天然气、可再生资源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农村电网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石油、天然气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行业标准。承担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石油、天然气和农村能源发展改革相关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建设和保护。负责石油、天燃气等综合利用工作。

  (四)节能与稽查监督股。

  1.指导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工作。拟订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研究拟订绿色能源、促进产业提质发展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炼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负责煤电的清洁生产工作。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配合相关部门促进能源领域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牵头组织全县节能降耗工作,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承担全县能源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拟订能源领域节能的相关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牵头组织全县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监察工作,负责能源领域节能降耗的监察工作。参与研究全县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

  2.牵头负责能源领域行政审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牵头组织能源领域(煤矿安全除外)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能源(煤矿安全除外)产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状态下能源物资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代县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六条  代县能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代县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办公地址:代县县政府后院

  三、办公时间:8点-12点   14点30分-18点

  四、联系方式:5220088   负责人:谭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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