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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代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6-09      来源:

  一、文件 

  代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由代县水利局负责起草,在向全县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和县司法局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核并取得回函后2022年5月已上报县政府,同年5月25日,县委常委会在听取县水利局汇报后,议审议并通过了《代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代县县委会议纪要〔2022〕)。2022年6月1日,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代政办发〔2022〕36号)文下发了《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代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文件不涉密并公开发布。 

  二、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安全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全面推行河长制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基础设施安全。 

  四、主要内容 

  1、管理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河道采砂的活动。 

  2、河道采砂按照“保护优先、科学规划、规范许可、有效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和要求,保持河道采砂有序可控,维护河流健康生命。 

  3、严格河道采砂许可审批管理,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4、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县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5、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工作。逐级逐段落实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公开出让、依法管理。河道采砂权出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代县水利局具体组织实施,出让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五、具体措施 

  (一)河道采砂规划 

  1、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河势稳定、基础设施安全和河道生态环境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 

  2、河道采砂规划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由县水利局组织编制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SL/T423—2021)(以下简称:技术规范)颁布前,已批复的“河道采砂规划”,按照批复实施。技术规范颁布后,未编制的河道采砂区域,按照技术规范相关要求进行编制,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忻州市水利局审查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河道采砂规划是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4、县水利局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时,应事先对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水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5、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 

  (1)采区:禁采区(禁采河段)和可采区(可采河段); 

  (2)采期:禁采期和可采期; 

  (3)年度控制的采砂总量及开采深度; 

  (4)可采区内采砂方式及采砂机具的控制数量; 

  (5)沿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 

  (6)弃料复平要求。 

  6、河道采砂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的禁采区和规定的禁采期由县水利局予以公告。县水利局应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制定年度采砂计划、可采区实施方案、堆砂场设置方案和河道修复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7、县水利局根据所辖河道内水情、汛情等情况变化和管理需要,提请县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采砂规划明确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因库区清淤、整治、疏浚河道需要进行采砂作业的,经县水利局提请县政府批准,可以在禁采区、禁采期内从事严格控制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采砂作业。 

  (二)河道采砂申请与审批 

  1、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河道采砂权买受人应持成交通知书并缴纳采砂权价款,向县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之后方可进行开采。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县行政审批局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领取由省水利厅统一印制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2、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以河道采砂为名进行其它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3、申请从事河道采砂,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采砂申请书; 

  采砂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采砂区域;采砂机具基本情况;采砂技术人员、安全员基本情况;其他有关事项。进行水上作业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船名、船号、船主姓名、船机数量、采砂功率等内容,并提供船员证书、船舶证书的复印件。 

  (2)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采砂技术人员(与水利行业相关的资质证书)和采砂机具证明文件。 

  4、市管河道的河道采砂,直接向上级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批。 

  5、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买受人资格; 

  2依据公开出让的承诺签订了《采砂许可合同》; 

  3)按照合同约定缴纳采砂价款和生态修复保证金; 

  6、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时,水利局函告县行政审批局后由县行政审批局收回或者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可采期内,出现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或者水生态环境等重大事件,需要暂停采砂的,由水利局及时告知河道采砂经营主体。河道采砂经营主体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暂停采砂活动,事件结束后方可恢复采砂。 

  如果情势严重需要暂停采砂许可证的,由县水利局提请,县行政审批局宣布河道采砂许可证效力中止;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由县水利局提请,县行政审批局宣布河道采砂许可证效力恢复。 

  7、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悬挂在采砂现场指定位置,副本留存备查。 

  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转让、涂改、买卖、抵押、出借或出租。 

  8、因库清淤、整治疏浚河道和涉水工程进行河道采砂的应当持有关项目批准文件,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水利局审查,经政府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依法整治疏浚河道、库清淤和涉水工程产生的砂石一般不得在市场销售,确需经营销售的,按经营性采砂管理。 

  9、县行政审批局应当定期对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告。 

  10、从事河道采砂的经营主体。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按河道修复方案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共管账户),方可进入采砂现场 

  (三)税费征收与管理 

  1、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经营主体必须缴纳采砂权价款必须依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信息确认缴纳税费。同时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据实进行会计核算,按季或按月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本着“税收共治”原则,县行政审批局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推送取得采砂权的经营主体基本情况,以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 

  2、通过公开出让取得采砂权的,采砂权价款为中标金额,中标人按照中标价一次性足额上缴财政。相关税费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如实进行申报 

  六、适用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 

  七、其他及注意事项 

  (一)监督 

  1、河道采砂坚持依法管理原则,实行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2)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采砂;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深度、超船数、超期限、超许可量采砂等问题; 

  (3)是否按照堆砂场设置方案规定堆放砂石和弃料; 

  (4)采砂机具是否按照规定管理; 

  (5)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2、从事河道采砂的经营主体应当服从采砂河段属地乡镇政府的现场管理,接受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4、从事河道采砂的经营主体应当上报采砂机械(包括采运砂船舶、加工筛砂机械、装载机械、运输车辆等)的数量、吨位及相关情况,由乡镇政府统一登记造册,接受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的现场监管 

  运砂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进出采砂场地,不得损坏河道防洪工程、堤顶路面、防护林木和其它基础设施。 

  5、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经营主体在进入采砂现场四十八小时前,应当向县水利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所属乡镇政府报备。 

  6、铁路、交通、电力、通讯、输气等部门应当会同县水利局,对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输气管道、输电线路、通讯电缆等工程设施依法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立明确标志。 

  7、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规定总量,从事河道采砂的经营主体应当终止采砂活动,并按照河道修复方案修复河道,河道修复后,申请县水利局进行验收。县水利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采砂河段属地乡镇政府参加,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终止采砂活动的经营主体退还生态修复保证金,采砂经营主体撤离采砂现场。经营主体未按规定修复河道,擅自撤离采砂现场或拒不修复河道的,由采砂河段属地乡镇政府组织修复河道,所需费用从生态修复保证金中扣除。生态修复保证金不足部分,由采砂经营主体补足,超出部分退还采砂经营主体。 

  8、建立行政监管会商制度。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县水利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等有关各部门及时通报采砂规划管理、审批发证、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共同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有效打击非法采砂。必要时,可组织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9、建立河道采砂经营主体诚信管理机制。对河道采砂经营主体的非法采砂活动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作为下一个可采期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二)法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采砂过程中未按规定开采,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由县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或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经营主体负担,未按期限完成整改或恢复原状的,由县水利局根据违法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2、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有关通知要求不暂停采砂或终止采砂,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基础设施安全和水生态环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3、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 

  4、国家工作人员在河道采砂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主体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关键词解释 

  1、采砂机械(包括采运砂船舶、加工筛砂机械、装载机械、运输车辆等)。 

  2、禁采区(禁采河段)和可采区(可采河段)。 

  3、采砂技术人员(与水利行业相关的资质证书)办理. 

  4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按河道修复方案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共管账户),方可进入采砂现场。是指水利和生态环境保护局共同管理的财政账户 

  5、代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本办法由代县水利局负责解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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