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忻州市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文件

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6-17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全县非煤矿山开采秩序,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保护国有矿产资源,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有序科学开采、合理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有关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严执法、威震慑、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强化监管网络体系,集中排查、分类处置,严厉打击私挖滥采、超层越界、超能力组织生产、破坏生态环境等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坚决杜绝关闭矿山死灰复燃、长停矿山明停暗开,转变监管方式,建立健全以常态化监督管理为主,集中治理整顿为辅的监管方式,实现我县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和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整治范围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和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一)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主要包括:

  1.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勘查、开采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2.在偏远地区或利用已关闭矿井、废弃矿井等场所、利用选矿厂、村民住宅院落为掩护秘密进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3.“沙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涉黑涉恶”行为。

  4.不按批准矿种开采或擅自改变开采方式进行采矿行为。

  5.以地质灾害治理、道路建设、荒山荒坡治理、土地复垦等各种工程建设名义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6.非煤矿山企业界外布硐、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

  7.开采备案外资源储量未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行为。

  8.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隐患且不采取措施恢复和治理的。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

  (二)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主要包括:

  9.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10.地下矿山采空区塌陷、冒顶片帮、坠罐、中毒窒息等重大风险源辨识不清、管控措施不力,治理不到位,没有实现闭环管理等问题。

  11.露天矿山采场、排土场不按设计开采、排渣问题。 

  12.矿山违规承包、分包转包、以包代管。

  13.矿山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修改、删除及屏蔽系统数据信息。 

  14.矿山违规动火、爆破作业。

  15.非煤矿山企业不按设计开采,不按设计界内、界外布硐。

  16.擅自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等行为(以采代建)。

  17.超能力生产。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及相关部门

  18.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的行为。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配合单位: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及相关部门

  三、职责分工

  (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对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用破坏性方法开采、无证开采等各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牵头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发现的非法采矿坑口、探矿坑口要报告县政府取缔关闭,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二)县公安局:负责切实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控力度,严防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火工品。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案件和线索要及时立案侦查,严厉打击盗采行为。

  (三)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各类违规开采行为按重大安全隐患判定办法,认真排查、严肃处理,严厉打击矿山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对矿山企业《初步设计》中涉及未备案资源储量情况和开采过程中不按设计开采的超层越界行为,及时推送县自然资源局进行查处。

  (四)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负责加强对矿山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采矿行为,并通报相关部门。

  (五)县林业局:负责加强对林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占用林地进行的采矿行为,并通报相关部门。

  (六)县工信局:负责加强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强化对盗采敏感区域用电监测,发现用电量激增等问题要及时通报核查;对长期停产停工矿山企业限制供电,不得为非法违法矿山及加工企业供电。

  (七)县人社局:负责加大非法用工查处力度,对从事私挖滥采的非法务工人员,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并协调县公安局予以遣散。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在矿区主要路口张贴安全生产举报公示栏,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

  (二)通过用电、用工、运输、销售等各种渠道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严防漏管失控。

  (三)落实乡镇属地监管责任,延伸到村组,做到露头就打、发现就查。

  (四)对关闭取缔矿山要发布关闭矿山公告、相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电、供水、供火工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封闭井口,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防止死灰复燃。

  (五)加大对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县自然资源部门要责令企业停止开采,拒不停止开采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式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县自然资源部门通过每月全面检查和半年一次储量动态监督管理以及应急部门推送的不按开采设计的越层越界开采行为和信访举报等手段,加大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违法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责令企业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除依法依规查处外,要实施停电、停供火工品措施;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知情不报的行政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行政责任。 

  (七)通过停电、停供火工品、依法查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等措施,对有证矿山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及时制止打击并予以规范。 

  (八)对界外硐口的整治措施。 

  1.经应急部门批复的界外硐口。因地形、安全风险因素、生产成本等原因,企业在界外设置的硐口,在界外巷道无资源的前提下,企业可提供在应急局备案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开采设计》《采空区治理方案》《整改方案》的依据,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整改治理完成后,界外硐口按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密闭墙和非煤矿山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晋应急发〔2020〕65号)要求,实施永久密闭。 

  2.未经应急部门批复的界外硐口。矿山企业根据《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非煤矿山企业废旧硐口排查治理工作通知》(代安办发〔2021〕100号)具体组织实施各自废旧硐口的整改工作,制定整改施工方案,成立专门的整改组织机构,专人负责,制定安全措施,按照永久密闭硐口和爆破崩落处理两种情况分类处理。实施永久密闭封堵硐口的,按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密闭墙和非煤矿山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晋应急发〔2020〕65号)要求,实施永久密闭,并张贴封条,如有撕毁移送公安立案查处;实施崩落处理的,企业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爆破施工设计,县公安局监督由有资质单位组织爆破作业,进行崩落处理后封堵。矿山企业对界外硐口整改完成后,县安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拒不执行的,由县安委办停电、停供火工品;确保整改工程安全实施,严防事故发生。 

  (九)各乡镇、县自然资源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无证开采价值较大的非法采矿行为,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提请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对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破坏价值达到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查勘、收集证据、矿产资源价值破坏鉴定等相关工作。 

  (十)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应及时梳理非法违法违规开采和生产建设行为,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的问题及时进行移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县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范围,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细化措施要求,精心部署安排,层层压实责任,做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和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 

  (二)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执法合力。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将执法检查力量下沉到一线,全面开展安全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要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格落实打非治违主体责任,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突查检查等方式,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执法,对非法违法行为要敢于“亮剑”,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措施,坚决防范因非法违法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要严肃责任追究,对行动中工作不扎实、组织不力、执法不严或组织检查发现不了问题及发现问题避重就轻、不督促完成整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严惩。 

  (三)加强动态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配合,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健全发现制止、关闭整治、移交问责等相关制度机制。要加强专项整治成果的汇集应用,对排查出的各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和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在分类列出清单、建立台账的基础上,逐矿逐井逐坑上图标清准确位置,同时留存关闭现场照片,形成一井(坑、硐)一档。要注重源头治理和前端管控,建立、完善和落实日常巡查机制,切实加强对关闭矿井的动态监管,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防止死灰复燃。 

    

    

    

                                                                                                              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4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