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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起底清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5-07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党群服务中心,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推动法治代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以“解放思想、真抓实干”主题行动为契机,以服务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建设为牵引,以健全依法行政制度手段为抓手,全方位推动代县高质量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各乡(镇)及县直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起底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目前我市已完成了市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底清理工作,但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方面仍存在不按规定制发、备案不及时等问题。按照市政府要求要通过此次起底清理,全面摸清本级本部门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应备尽备、应审尽审,形成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制度规范体系,为国家、省、市、县各项决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扫清制度障碍。

  二、清理原则

  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梳理,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和实施部门负责清理,多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县直部门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多部门共同发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乡镇政府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乡镇政府组织,具体工作由起草和实施部门负责。

  三、工作步骤

  1.自查。制定部门对本级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形成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目录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1日前报县政府(径送县司法局)。对于其中未经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每个文件与其备案审查材料按要求单独成卷,统一进行备案审查处理。本级本部门没有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备案审查材料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忻政办发[2020]130号)要求报送。

  2.审查。县司法局对各级各部门上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逐一提出予以备案通过或不通过的意见,同时提出建议向备案部门进行反馈,对予以备案审查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报县政府。

  3.公布。各级各部门应当对未予备案审查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整改,同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有关制度的规定,对确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其标准版本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事关中央、省、市、县改革决策的有效落实,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本级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县进程中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结果导向,树立法治思维,解放思想,实干笃行,破除守旧观念和僵化思维,保证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二)严格清理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与备案程序,认真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严格审核把关,坚持集体审议,及时公开发布。要注重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清理结果协调统一,做到全覆盖、不漏报、不瞒报。

  (三)形成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以此次清理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逐步构建权威发布、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清理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将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列入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考核。各级各部门今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报送备案,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级本部门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政府。

  为做好此次清理工作,请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于4月28日前将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报送至县司法局。

  联系人:席子亮

  电  话:0350-5220148

  邮  箱:dxyfzxb@163.com  xzszffzbgy@163.com(密码:2128929)(通知内涉及的附件均可通过此公共邮箱自行下载)

  

  附件: 1.制发部门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模板

        2.备案报告格式标准

        3.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模板

        4.行政规范性文件起底清理工作共性问题及处置建议

  

  

                                                                                                                    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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